绩效审计体制类型。目前,政府绩效审计体制的类型,大体可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和独立型四种模式。
立法型模式。立法型审计模式产生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即议会或国会,完全独立于政府,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独立行使审计权,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确保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在这种模式下,虽然审计机关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理处罚权,不能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但能通过公开审计结论对资金使用者产生约束,并对议会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这种模式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宏观服务职能较强。
该模式是目前世界政府审计体制的主流,被最广泛采用,在大多数欧美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十分普遍,美国和英国是典型的代表,英国是此种模式的开拓者,美国是发展者。这种模式是于第一次工业革命以后产生的。在英、美之后,许多国家都向着立法型模式靠拢,并从理论、方法、组织和准则等方面为立法型绩效审计模式的进一步完善作了大量尝试。目前这种模式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政府绩效模式。
司法型模式。在司法型绩效审计模式的国家,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和最终判决权,其机构和人员设置也都参照司法机构的模式,设有法庭、法官和检察官,有权直接对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处罚,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但也要向议会报告工作。该模式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所采用。
法国是最早建立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型政府审计机关的国家。法国的政治体制也是三权分立,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补充,法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和咨询体系,审计法院就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它主要行使财政总监的职权,同时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审计法院中下设三个法庭,有较强的司法权。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规定期限报送账目进行审计,逾期不报者将处以罚款或刑罚。审计人员多为法官。
独立型模式。在独立型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和国家机构,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德国和日本是此种模式的开拓者,也是其典型代表。如德国设立的联邦审计院是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的独立的监督机构,直接对法律负责。日本效仿德国的做法,二战后,根据新的会计检查院法,设立了独立于国会、内阁和司法部门的经济监督机构——会计检查院。该模式从形式上看是独立于三权之外,但在这样一个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中,绝对的独立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它更偏重服务于立法部门。
行政型模式。这种模式的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政府,或隶属于政府某一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政府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审计,对政府负责并对政府和议会报告工作。这种模式是国家加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一种半独立或独立的政府审计模式。一般而言,这类审计模式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较弱,因为,这种模式下的审计机关工作主要是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府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甚至使审计变异为单一财政监督。
如泰国和中国的审计署是在总理领导下工作的,而巴基斯坦审计长公署则隶属于财政部门。这是一种历史最悠久的审计体制,原来此种模式的先行者是前苏联,这一模式在90年代之前东欧的一些国家中非常盛行。前苏联解体后,东欧的政治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国家对审计模式有了新的考虑和选择,出现了向立法型模式转变的明显趋势。瑞典也是其典型代表,但瑞典于年由行政模式过渡到了立法模式。
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很少,大多在亚洲和非洲,都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基本上都是受儒家文化影响所产生的,如北欧的瑞士,亚洲的中国、泰国和巴基斯坦,中东的沙特阿拉伯、苏丹、也门以及原东欧社会主义各国,以中国为典型代表。但从发展趋势看,它也越来越多地在为立法部门服务。
综合而言,上述四种模式中的前三种属于独立型的,后一种属于半独立型的。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机关较为符合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的审计三者关系。在这些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受公有财产所有者代表的委托,或直接代表财产所有者对公有财产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审计监督,其结果是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都较强,尤其是独立模式,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强。行政模式之所以叫做半独立型,是因为在这种模式下,委托者和被审计者有时是合二为一的。应该说,某些国家之所以采用行政模式,是与其当时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其他诸多客观情况相适应的,如果舍此而求彼,反而适得其反。所以,无论是独立型,还是半独立型的国家审计机关,其设置都体现了所有权监督的需要。
虽然这四种类型的审计体制由于国情、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但它们又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第一,独立性强。这是国家审计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一是审计长的任命较独立。据世界审计组织对个成员国国家审计长的任命统计,77个国家经议会审定后由国家首脑任命,34个国家由立法机构任命,8个国家由政府和立法机构共同协商后,国家元首任命。二是审计长的任期比较长,不得随意罢免且罢免程序复杂。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审计长的任期和政府的任期是不一致的。多数国家审计长的任期为5至15年或者是终身制。同时,审计长的罢免必须经议会和国家首脑同意。审计长在岗位上履行全部职责,政府、议会都无权进行干预。三是审计的全部工作包括审计计划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结果的公布,都是非常独立的。四是经费比较独立。
除少数国家如澳大利亚、冰岛等国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被审计单位收取适当审计费用外,大多数国家审计机关的经费都是由审计机关提出预算草案后,直接报议会或者由政府首长呈报议会批准。
第二,法律地位较高,审计法制较健全。从资料看,世界审计组织个成员国中,70%国家的宪法、30%国家的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律地位、审计长的职责权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国家审计制度以外,其他方面很少有这么高的法律地位和这么明确的规定。财政财务活动、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完善,国家任何财政行为均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比较强。审计的法律界定、标准准则比较健全。
第三,注重权力制衡。由于国家财政规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体现着政府的意志和效率,因此,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主要对象都是国家财政。监督国家财政,实质上是监督政府对财政资源配置、使用的合法性、效率性,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制约和监督。同时,随着一个国家法制的健全、管理的严密、职能界定的更加清晰,作为这个国家的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受纳税人的委托来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就越来越规范。
在这个规范过程中,就会出现新的问题,这就要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政府履行公共责任、配置和使用公共资源情况进行审计,也就是通常所讲的绩效审计。而绩效审计的侧重点是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经济性,就是少花钱;效率性,就是少花钱多办事;效果性,就是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所以,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工作的必然趋势,绩效审计实质上是对政府的决策科学性、管理有效性、行为合法性等方面的综合监督。
因此,从本质上讲,绩效审计不仅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且是更高层次上的制约和监督。第四,审计行为较规范。一是审计管理比较科学。世界各国审计机关都高度重视审计管理的科学化,并以此作为审计质量的保障。从现有材料看,各国审计机关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和科学的管理办法。例如对审计计划的制定,程序十分严格。二是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审计方法、手段。无论什么类型的审计制度,要对政府财政活动进行监督,都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应用先进的技术方法,采用先进的审计手段。在合规审计阶段,主要是对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合规不合规、有没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完全是运用手工方式进行操作,因而审计机关对它进行监督也是手工查账。
在财务审计阶段,要对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的对象在管理的方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大程度上运用了现代技术,因而审计机关也随之采用了抽样、内控测评等方法。在绩效审计阶段,由于要评估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从事一些其它应该从事的公共职能活动,评估这些公共职能活动是不是政府在当前应当从事的,从事的效果怎么样。从事过程中有没有管理不严以及损失浪费等等,这就要对政府的决策、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政府实施这种决策的结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既然要对它的决策、管理和政策进行审计、评估,而政府作出的这一系列决策、一些管理行为非常复杂,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所以审计机关也必须与时俱进,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例如计算机技术等。三是审计结果公开透明。绝大多数国家,审计结果不仅要以综合汇总、专项等方式向议会报告,而且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也要向社会公告,使审计情况、结果和审计行为公之于众,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绩效审计的地位。审计地位通常是指在一定政治经济环境中审计所处的位置。只有把审计置于恰当的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行为,是通过对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查,来确认和解除资源财产经营管理人的受托经济责任。因此,审计处于资源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外、较为独立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者的地位。
简言之,国家审计处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监督控制地位。在审计所处的经济环境中,审计监督所处的经济监督体系是重要的因素,它不但对审计发挥作用具有重要影响,而且还涉及到审计的生存与发展。在整个经济监督体系中,除审计监督外,还有财政监督、金融监督、会计监督、海关监督、税务监督、价格监督、统计监督等。正确明晰地将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区别,对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合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督是审计监督与其他各种经济监督具有的相同属性,因此在大类上说它们是相同的事物。
但从种差上说,审计监督又有与其它各种经济监督不相同的地方,即独立性。正是独立性这一特殊种差使得审计监督能与其他经济监督相区别。审计监督是独立的监督,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独立地进行。为了保持其独立性,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行使被审计单位的管理职能,不从事被审计单位的任何业务。与审计监督恰好相反,其他各种经济监督不是专职监督,它们必须结合各自的业务来进行监督。
因此,它们的监督职能不是其基本职能,而是从其管理职能派生出来的附带职能。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属性,明确这一本质属性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它表明审计监督具有不可替代性,除非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不需要独立的监督。二是审计监督也不能代替其他经济监督,因为审计机构和人员不从事审计工作以外的任何业务,不能提供其他监督部门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服务,也不能在被审计单位日常业务管理与控制过程中行使监督职能。三是审计监督可以对其他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的部门实施再监督。这种关系在其他经济监督部门之间是不存在的。因此,审计监督具有比较独特的地位,它和其他各种经济监督一起,构成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经济监督体系。